法定继承公证须提交的证明材料
【发布时间:2019-02-22 16:38:01】 【作者/来源: 】 【阅读: 22506 】
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
派出所出具的死者《户籍注销证明》或《医学死亡证明》原件
继承人情况证明
死者与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,即死者与配偶、父母、子女的关系证明:(①②③任选其一)
原派出所出具的《户籍成员关系证明》(全户)(派出所盖章的复印件);
死者的个人档案(填写了家庭成员情况的表格经档案管理机构盖章的复印件);
继承人的个人档案(填写了家庭成员情况的表格经档案管理机构盖章的复印件);
证明配偶情况可提交:死者《结婚证》原件和《户口簿》原件;
独生子女可提交《独生子女证》原件。
所有继承人须携带身份证件亲自前往公证处;或委托办理继承权公证的继承人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。
继承人已死亡的,提交死亡证明原件(《户籍注销证明》或《医学死亡证明》)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(配偶、父母、子女情况)。
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,须亲自前往公证处签署《放弃声明》;或提供经公证的《放弃继承权声明书》。
遗产证明
1、《房屋产权证》原件
2、银行出具的《公积金员工帐户查询单》原件
3、《住房货币化补贴支取通知书》原件
4、股票、基金明细单
5、存折、存单原件
6、其他财产证明原件